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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的详细解释及管理规定

租赁贸易的详细解释及管理规定 365外贸
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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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租赁贸易 一、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

租赁贸易监管详解

一、定义与监管代码

租赁贸易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根据租赁期限不同,适用以下监管方式:

  • 租赁贸易(1523):适用于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若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 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适用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

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租赁贸易监管方式:

  1. 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应申报为“一般贸易”(0110)。
  2. 加工贸易项下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应申报为“加工易设备”(0420)。
  3. 补偿贸易项下租借进口的货物,应申报为“补偿贸易”(0513)。
  4. 期满复运出(进)口货物:原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的,复运时申报为“退运货物”(4561);原监管方式为“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的,复运时仍申报为“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

管理规定

(一)许可证件管理

  1. 凡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企业须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
  2.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货物,企业须提交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3. 进口旧机电产品,须凭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及标注有“旧机电产品”字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征税管理

  1. 监管期限与手续办结: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在租期届满后 30 日内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并将货物复运出境;如需留购或续租,须在此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2. 完税价格确定
    • 以租金支付的货物: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含利息)作为完税价格。
    • 留购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一次性缴税:纳税人可选择按海关审定价格或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3. 续租与滞纳金:续租需提交续租合同并按规定申报纳税。逾期未办的,除补缴税款外,自租期届满第 30 日起至申报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暂时出境免税: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属暂时出境。若出境申报手续完备,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已退税证明,可免征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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