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监管详解
一、定义与监管代码
租赁贸易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根据租赁期限不同,适用以下监管方式:
- 租赁贸易(1523):适用于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若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 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适用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
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租赁贸易监管方式:
- 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应申报为“一般贸易”(0110)。
- 加工贸易项下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应申报为“加工易设备”(0420)。
- 补偿贸易项下租借进口的货物,应申报为“补偿贸易”(0513)。
- 期满复运出(进)口货物:原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的,复运时申报为“退运货物”(4561);原监管方式为“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的,复运时仍申报为“租赁期不满一年”(1500)。
管理规定
(一)许可证件管理
- 凡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企业须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
-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货物,企业须提交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 进口旧机电产品,须凭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及标注有“旧机电产品”字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征税管理
- 监管期限与手续办结: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在租期届满后 30 日内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并将货物复运出境;如需留购或续租,须在此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 完税价格确定:
- 以租金支付的货物: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含利息)作为完税价格。
- 留购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一次性缴税:纳税人可选择按海关审定价格或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 续租与滞纳金:续租需提交续租合同并按规定申报纳税。逾期未办的,除补缴税款外,自租期届满第 30 日起至申报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暂时出境免税: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属暂时出境。若出境申报手续完备,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已退税证明,可免征进口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