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境航空器监管流程解析
海关对进出境航空器的监管涵盖前期备案、现场管理及后续管理三大环节。依据《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署令 196 号),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负责人须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进行备案,并实行全国联网管理。以下详解航空公司办理海关备案的具体操作指南。
备案类型与核心流程
航空公司向海关办理备案主要涉及三个对象:航空公司本身、航线航班以及航空器。整体流程可概括为“提交资料审核”与“电子数据录入”两个步骤。
一、纸质资料提交与审核
1. 航空公司备案
备案地点:运营业务所在地海关。
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中国籍企业:
- 《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 进出境航空器运营企业与地面代理企业签订的地面代理协议及航空器维修协议复印件;
- 进出境航空器运营企业与服务企业签订的航空器补给服务协议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企业:
- 《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延期批准证书》复印件;
- 进出境航空器运营企业与地面代理企业签订的地面代理协议及航空器维修协议复印件;
- 进出境航空器运营企业与服务企业签订的航空器补给服务协议复印件。

2. 航线航班备案
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 中国民用航空局签发的航线批文复印件;
- 《进出境航空器长期飞行计划》;
- 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通常包括由当地民航空管分局/站批复的进出港航班时刻表原件)。

3. 航空器备案
备案地点:执飞航班运营业务所在地海关。
需提交的纸质材料:《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
注意:若航空器已在其他关区完成备案,无需重复进行电子系统备案,仅需提供纸质单证留底即可。
二、电子数据录入操作
1. 航空公司备案录入
海关审核纸质材料通过后,由海关工作人员直接在运输工具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


2. 航班及航空器备案录入
海关审核纸质单证通过后,由航空公司自行通过福建省电子口岸平台的运输工具系统企业端进行录入。
提示:航空公司需通过系统对同一航线的进境、出境航班信息分别进行电子数据录入。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分支机构如何在异地海关备案?
对于已在其他关区备案过的航空公司分支机构,若需在开展运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备案:
- 备案地:运营业务所在地海关。
- 所需材料:分支机构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及总公司签章的统一备案证明文件。

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班如何备案?
1. 申请流程调整
航空公司需向始发地直属海关申请开展国际航班国内段客运业务。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办理流程优化如下:
- 调整后流程:向始发地直属海关申请 → 始发地直属海关实地考察监管条件并征求经停地直属海关意见 → 始发地直属海关汇总意见后回复航空公司。
- 后续操作:航空公司收到回复后,向始发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主动配合始发地及经停地海关工作,并与两地海关签订联系配合办法。
2. 两地备案与系统录入
海关审核通过后,航空公司需在始发地和经停地两地海关进行备案申请并提交纸质资料。随后,自行通过运输工具系统企业端完成国际段及国内段航班的备案。
特别要求:在进行国内段航班备案时,除常规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始发地直属海关关于该国际航班国内段的相关批文复印件。
- 青岛关区:厦门航空需通过系统“正常航班”及“国际航班国内段”模块,依次完成 MF878 吉隆坡 - 青岛国际航线进出境备案,以及 MF878 福州 - 青岛国内段往返航班备案。
- 福州关区:厦门航空需通过相应模块,依次完成 MF877 吉隆坡 - 福州国际航线进出境备案,以及 MF878 福州 - 青岛国内段往返航班备案。
- 材料补充:备案 MF878 福州 - 青岛国内段航班时,必须提供始发地直属海关的相关批文复印件。
如何使用运输工具系统进行备案?
- 航空公司向备案地海关数据分中心申请用于登录运输工具系统的 UKEY;
- 数据分中心提供有效的登录名及密码;
- 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或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
- 利用 UKEY 登录系统;
- 海关根据航空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航空器传输人代码”和“航空器地面代理人代码”并在系统中备案;
- 航空公司通过运输工具系统企业端完成航班和航空器的最终备案。

供稿: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审核:福州海关监管通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