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进口货物实施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进口货物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范围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 97% 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具体产品清单详见财政部网站。
二、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上述零关税待遇时,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要求填制报关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1 号)及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67 号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8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