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为满足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详情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进口清单、电子订单及运单等关键数据项的格式扩充与填制要求新增,具体如下: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数据格式 |
是否必填 |
说明 |
变更内容 |
进口清单表体 |
||||||
1 |
商品规格型号 |
gmodel |
C..510 |
是 |
填写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需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要求 |
长度由 C..250 扩充为 C..510 |
2 |
贸易国 |
tradeCountry |
C3 |
否 |
依据海关《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相应代码 |
新增填制要求 |
进口电子订单表头 |
||||||
3 |
订购人电话 |
buyerTelephone |
C..30 |
是 |
须填写海关监管对象的实际联系电话 |
新增填制要求 |
进口电子订单表体 |
||||||
4 |
商品规格型号 |
gmodel |
C..510 |
是 |
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以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要求为准 |
新增填制要求 |
进口运单表头 |
||||||
5 |
订单编号 |
orderNo |
C..60 |
是 |
交易平台订单编号,同一平台内应保持唯一 |
新增填制要求 |
修订后的报文规范、经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详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见附件 1)。
二、电子数据法律责任与数字签名要求
企业对向海关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相关电子单证须使用数字签名技术。进出口业务单证的责任主体及签名要求如下:
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
业务单证 |
责任主体 |
数字签名 |
1 |
进口清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2 |
电子订单 |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
是 |
3 |
支付单 |
支付企业,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
是 |
4 |
运单 |
物流企业 |
是 |
5 |
运单状态 |
物流企业 |
是 |
6 |
撤销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7 |
退货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8 |
入库明细单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
是 |
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
业务单证 |
责任主体 |
数字签名 |
1 |
出口清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2 |
电子订单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
是 |
3 |
收款单 |
电商企业 |
是 |
4 |
运单 |
物流企业 |
是 |
5 |
运抵单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
是 |
6 |
离境单 |
物流企业 |
是 |
7 |
清单总分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8 |
撤销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9 |
汇总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请参照《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见附件 2),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配置。
三、系统功能支持
跨境统一版系统现已支持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模块完成清单的录入、修改、申报及查询等操作。
四、文档更新机制
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的“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五、施行时间与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56 号公告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附件:
1. 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rar
2. 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rar
海关总署
2018 年 9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