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上海海关联合各口岸单位推出多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通过推行“提前申报”、实施“并联作业”及优化制度环境,进一步压缩进口整体通关时间(即运输工具抵港至海关放行时间),提升口岸服务效率。
一、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实现申报提速
1. 扩大“提前申报”适用范围
面向所有海运和空运货物(含分拨货物)、所有信用企业及通关类型,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前提下,企业可于货物抵港前申报,海关提前审核单证及征收税费。货物实际到港后,即可直接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明确无需换取《提货单》(D/O),只要查询到舱单信息即可申报。
2. 优化舱单信息查询服务
完善单一窗口港航信息推送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申报所需舱单信息。针对分拨货物(特别是空运分拨),货代企业需及时将分单信息通知收货人,确保申报顺畅。
二、深化通关与物流“并联作业”,压缩各环节耗时
3. 推行换单电子化与提前换单
依托上海单一窗口推行“换单电子化”,实现电放提单换领提货单(D/O)的无纸化办理,并推广“提前换单”模式。同时,持续提升港航费用电子支付覆盖率。
案例显示:企业在船舶抵港前完成提前申报及税款缴纳,船舶抵港发送确报动态后仅需 4 分钟即可放行,实现了进口货物从运抵到放行的“零待时”。
4. 试点进口关税保证保险
上海口岸将于 9 月开展进口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由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关税担保,简化关税支付流程,鼓励相关进出口企业积极参与。
5. 全面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
9 月起,上海口岸将全面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实现船公司、码头、堆场及集卡司机之间的单据无纸化流转。货代及运输企业应据此优化作业流程,压缩物流时间。
6. 落实“并联作业”参考流程
申报企业应最大限度前置申报时间;无法提前申报的,须做到“到港即报”。针对无需查验的进口集装箱整箱,形成《进口集装箱“并联作业”(48 小时)参考流程》,推动申报企业与口岸单位协同合作。
进口集装箱“并联作业”(48 小时)参考流程说明:
- 适用对象:集装箱整箱(非疏港箱),不含需查验或检疫处理的货物。
- 时间区间:以船舶零点抵港为起点,48 小时内完成“船舶抵港至提离港区”。
具体作业节点:
船舶抵港之前(已获舱单信息)至第一天上午:
申报企业:实行提前申报或到港即报,无需《提货单》;申报后货物抵港即办查验或放行;同步安排物流。
贸易企业:提前确定缴税和提货时间,办理关税缴纳手续并通知申报企业。
第一天下午:
申报企业:与运输企业交接,转交《提货单》等单据。
贸易企业:完成关税缴纳手续。
第二天(全天):
运输企业:办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支付港口费用、预约提货并提交《提货单》;凭海关放行指令提货(提货前将《提货单》交港口业务受理中心)。
注:船公司凭《提货单》即可办理交接单;港口业务受理中心受理时间延长至 20:30,支持夜间提货。
7. 升级“通关 + 物流”跟踪查询系统
将“通关 + 物流”跟踪查询应用从海运集装箱扩展至空运货物,并覆盖单一窗口移动版及港务业务系统,方便企业实时查询货物到港状态、申报进度及流程办理情况。
三、强化市场主体协同,完善通关制度环境
8. 提升口岸代理服务质效
申报企业、货代及运输企业需适应新制度环境,优化内部流程,加强与贸易企业(货主)的衔接,提前安排单证交接与税费支付,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9. 建立代理服务企业评价机制
围绕压缩通关时间目标,上海口岸将探索建立代理服务企业评价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广典型经验;通过单一窗口通报“提前申报”及通关时效情况,建立通关时间监督制度,对表现优异或滞后的企业进行分级评价。
10. 构建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
上海口岸单位将持续听取企业意见,开展政策宣讲,解决企业实际关切。积极探索建立申报容错标准与流程,不断完善压缩整体通关时间的制度体系。企业在口岸业务中遇到困难,可及时向市口岸办及相关单位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