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中国与以色列海关正式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定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企业),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以色列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四项便利措施:
-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 优先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
- 指定专人处理项目成员货物的通关事宜;
- 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以色列出口货物时,须将本企业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0123456789)通报给以色列进口商。以色列进口商需按当地海关规定进行申报,经以色列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应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以色列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的“境外发货人编码”处,以及水运、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处,填写该境外发货人的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 企业编码(9 位数字)”,例如"IL123456789"。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