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与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停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全面切换至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系统切换与支付方式调整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 + 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参照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74 号公告)。
电子担保功能停用安排
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新一代系统缴税时限要求
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支付。逾期未发送指令或未完成支付的,海关将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废止相关公告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海关总署 2011 年第 17 号、53 号公告,2014 年第 78 号公告,以及 2015 年第 24 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