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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业务不再按转关手续办理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业务不再按转关手续办理 365外贸
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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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和效率提升、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监管,2018年9月14日起,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业务不再按转关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流转新规解读

为简化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提升通关效率并规范转关运输监管,自2018 年 9 月 14 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流转业务,不再按转关手续办理。

政策依据

  •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公告〔2017〕48 号)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公告〔2018〕52 号)

流转操作模式

新政实施后,企业需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及保税物流系统中设立保税底账。随后,通过上述两大系统即可办理以下三类保税货物流转(含设备结转)业务: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
  • 保税监管场所之间。

此外,企业可选择自行运输方式完成货物流转,进一步提升了物流安排的灵活性。

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现场海关沟通解决,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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