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定义与功能
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核心载体,涵盖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及装(乘)载单。对于载有货物或物品的运输工具,舱单内容须包含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一体化报关单支持跨关区对进出口岸舱单进行核对、核注与核销。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口岸地监管场所负责向海关发送。
舱单查询渠道
海关总署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舱单查询及预录入查询服务,覆盖区域海关舱单信息。用户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信息查询”栏目,选择“新舱单信息查询”进行操作。
舱单传输义务人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上述主体须严格按照海关备案范围及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分拨流程
进境货物或物品需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实施。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经营人须提交分拨运抵报告;在拆分完毕后的 2 小时内,理货部门或监管场所经营人须提交分拨理货报告。
舱单疏港分流
货物或物品需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分流完毕后,经营人须及时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或物品的运抵报告。
舱单变更情形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传输时限后,若出现以下情形,舱单传输人可向海关递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物品灭失或短损,造成舱单数据不准确;
- 因装运、配载等原因,导致出境货物、物品部分或全部退关,或需变更运输工具;
- 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其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内;
- 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传输错误。
舱单变更所需材料
办理舱单变更业务,通常需提交以下材料:
- 《舱单变更申请表》;
- 提(运)单复印件;
- 加盖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纸质舱单;
- 其他能证明变更合理性的佐证文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