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规范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转集拼货物定义
本公告所指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以下简称“中转集拼货物”)包含以下三类:
- 需在境内拆拼的国际转运货物;
- 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进境并在境内拆箱的进口货物;
- 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出境的出口货物。
二、作业场所及设施要求
中转集拼货物的境内拆拼箱作业须在进境地口岸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内进行,并满足以下条件:
1. 监管设备配置
作业场所所在的海关监管区内,须配备满足监管需求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
2. 集拼作业区设置
作业场所内应设立专用的集拼作业区,并与其它区域实施物理隔离。区域内需划分拆箱、拼箱、堆存、查验、查扣等功能区,各区间相对独立且标识明显。其中:
- 堆存区须按货物类别分类堆存、分票独立存放;
- 拆箱、拼箱区须配置货检 X 光机或 CT 扫描设备。
3. 作业与管理规范
- 所有拆拼作业必须在集拼作业区内完成;
- 严禁在集拼作业区内存放非中转集拼货物;
- 须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货物进出、拆拼、位移等全流程系统管控,并按要求传输交换电子数据。
三、舱单数据传输规范
相关物流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及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确保时限、数据项及填制规范符合要求。
四、总分提单填制要求
对于以总分提单形式拼箱进出境的中转集拼货物:
- 总提单的“货物海关状态代码”须填写为"MIX"(中转集拼货物);
- 总提单项下分提单的“货物海关状态代码”按实际货物状态填写。
五、国际转运准单数据调整
调整《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传输要求,将“进境分提运单号”和“出境分提运单号”的填制条件由"--"调整为“条件”。凡以总分提单形式拼箱进出境的中转集拼货物,必须在国际转运准单中填写相应的分提运单号。
六、申报时限与复运期限
- 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
- 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 3 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延期 3 个月。
七、特殊货物监管要求
检疫风险高的进口肉类、水产品等食品,禁止开展中转集拼业务。允许集拼的食品须符合食品安全防护要求,严禁造成食品污染,且不得与危化品、废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混拼。
八、异常情况报告
作业场所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若发现中转集拼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须及时向海关报告。
本公告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xls
海关总署
2018 年 9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