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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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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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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8〕103 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 年 9 月 28 日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增值税与消费税免税政策适用条件

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若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 主体登记要求:企业须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等信息的登记。
  2. 申报手续要求:出口货物必须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 货物范围限制: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部门协作与统计监测体系建设

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同时,需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以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共享与免税管理机制

海关总署将定期向税务总局传输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各综试区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申报清单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关键术语定义

  • 综试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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