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新规:10 月 20 日起实施出口舱单传输新办法
继宁波等口岸之后,上海口岸正式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20 日起实施新的出口舱单传输操作办法。新规对预配舱单的传输时限、变更流程及数据传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此前,海关总署已发布第 172 号令及 2017 年第 56 号公告,明确出口预配舱单调整细则。发货方在发送预配舱单时,必须提供包含收发通企业代码、箱号封号、件毛体等在内的准确必填字段。只有当舱单信息与报关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安排报关及装船作业。
▼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56 号公告

船公司紧急提醒:务必提前 3-4 天提交资料
目前,各大船公司已发布紧急通知。为确保海关预配舱单能及时传输,货主及货代需在船舶开航前至少 3 至 4 天提供完整的舱单资料。若未能按时提交或信息有误,可能导致货物无法上船或通关延误。
▼万海通知

▼高丽海运通知

▼中远海运集运通知

新舱单传输核心要求与字段规范
根据海关规定,集装箱船舶必须在装船前 24 小时由船公司向海关传输出口预配舱单。相关详细信息需由货主和货代提供给船公司,具体必填字段如下:
关键信息字段清单
- 发货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发货人姓名:发货单位全称
- 发货人地址及联系号码
-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必须使用英文填写
- 收货人代码:
- 企业: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注册代码,格式为"9999+ 企业代码”;
-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格式分别为"ID+ 身份证号”、"PASSPORT+ 护照号”或"8888+ 身份代码”。
- 收货人联系号码
传输时限与变更风险警示
海关明确规定,在传输时限截止前,新预配舱单仅允许成功发送一次。后续如需更新,只能通过“更改”或“删除”形式提交。若多次频繁更改,将触发海关人工审核机制或直接导致退单,严重影响该航次货物的正常出运。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确保预配舱单信息一次性准确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