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降低填报差错率,确保 AEO 企业及时享受中国海关与互认国家(地区)海关间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填报要求
若境外收发货人属于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的 AEO 企业,国内相关企业须在水路、航空货运舱单(含《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 AEO 企业编码”、“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准确填写该境外企业的 AEO 编码。
若境外收发货人所属国家(地区)未与中国海关建立 AEO 互认关系,则免于填写 AEO 企业编码。
二、编码填报格式
AEO 企业编码的标准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 + 海关企业编码”。
示例:新加坡 AEO 企业编码应填为 SG123456789012(其中"SG"为新加坡国别代码,后接 12 位企业编码)。
三、施行说明
此前关于 AEO 编码填制的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18 年 10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