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互联网 + 海关”建设,实现通关单证全流程无纸化与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单打印规范
企业应严格遵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家档案局 2018 年第 100 号公告要求执行。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须加盖“单证专用章”。同时,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名称及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目,均须明确注明制发海关的具体名称。
实施时间
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将正式启用“单证专用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docx
海关总署
2018 年 10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