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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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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互联网 + 海关”建设,实现通关单证全流程无纸化与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单打印规范

企业应严格遵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家档案局 2018 年第 100 号公告要求执行。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须加盖“单证专用章”。同时,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名称及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目,均须明确注明制发海关的具体名称。

实施时间

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将正式启用“单证专用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docx

海关总署
201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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