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海关归类工作的统一规范,现就海关预归类决定的后续处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使用旧版决定书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直属海关此前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正式停止使用。
二、设立政策过渡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设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在原签发直属海关关区内进出口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商品,若进行规范申报,海关将继续依据原决定书的归类意见予以审核放行。
三、规范预裁定申请流程
企业如需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0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