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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征税

汇总征税 365外贸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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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汇总征税 为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企业可以用汇总征税的方式来缴税。 汇总征税是一种便利的征税方式,企业向纳税地海关提交税款总担。 汇总征税企业符合的条件 所有海关注

汇总征税概述

为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推行汇总征税模式。该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纳税地海关提交税款总担保,实现“先放行后缴税”,大幅提升通关效率。

适用企业与申请条件

除“失信企业”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即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申请流程与要求

1. 有需求的企业需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须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依法提供。

2. 保函受益人应涵盖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

3. 担保范围覆盖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及滞纳金。

4. 担保额度支持循环使用,随税款缴纳情况自动恢复。

征税时限与操作规范

1. 汇总征税周期暂定为一个月。

2. 企业须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3. 采用有纸模式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纸质单证;若至当月底不足 10 日,则须在当月底前递交。

担保机构资质与管理

准入条件

参与汇总征税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

2. 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记录;

3. 承诺对担保期限内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的汇总缴纳保付责任;

4. 已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暂停情形

若担保机构出现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海关将暂停接收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

风险防控与注意事项

1. 企业办理业务出现欠税,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索偿后,原担保即刻终止。企业若继续开展业务,需启用新的担保。

2. 对于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拒不履行责任或不配合征管工作的担保机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将拒绝接受其保函。

3. 涉及滞报金等其他费用的,企业须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4. 若企业出现欠税风险,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将暂停其汇总征税资格;风险解除并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后,方可恢复。

5. 当企业信用降级为失信人或保函到期,且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可根据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2. 若无布控查验等海关指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后,海关即予放行。

3. 企业未按规定缴税的,海关将打印税款缴款书通知履行义务;逾期仍未缴纳的,将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

担保数据电子传输机制

1. 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额度扣减返还及索偿等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

2. 通过该系统传输的电子担保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海关一旦接收电子数据,不再受理相应的纸质文书。

3. 担保机构启用系统前需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系统正式运行后,原则上仅接收电子数据;系统启用前出具的担保仍按原模式管理,到期后不再延期。

注: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电子传输时,海关与担保机构可通过线下模式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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