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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正式签署AEO互认安排,进出口企业更享便利

中日正式签署AEO互认安排,进出口企业更享便利 365外贸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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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6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共同见证下,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与日本关税局局长中江元哉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中日签署 AEO 互认安排,中国 AEO 互认经济体增至 9 个

10 月 26 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共同见证下,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与日本关税局局长中江元哉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至此,中国海关已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及日本等 9 个经济体(涵盖 36 个国家和地区)完成 AEO 互认签署。数据显示,我国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已占出口总额的 43.33%。

AEO 制度核心价值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依据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优良、守法程度高且安全管理规范的企业进行认证,并给予通关优惠便利。实现互认后,AEO 企业的货物在互认国家或地区通关时可享受相应待遇,这将有效降低企业在港口保险物流等环节的贸易成本,显著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中日贸易合作现状

日本作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往来密切。据统计,2018 年 1 月至 9 月,中日进出口总额达 2437 亿美元,同比增长 10.7%。同期,共有 7.33 万家中国企业对日开展出口业务,其中高级认证 AEO 企业 1664 家,占我国高级认证 AEO 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其出口额占中国对日出口总额的 23.5%。

四项核心便利措施

根据此次互认安排,中日双方海关将向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以下四项便利措施:

  • 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量企业的 AEO 资质;
  • 对确需查验的货物,实施最大程度的快速处置;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及时解决 AEO 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优先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服务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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