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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

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 365外贸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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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与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及《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启动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部门共同启动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开展进口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数据传输与通关流程

新闻出版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上述证件,并实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系统。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申报与过渡期安排

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针对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纸质证件,企业可在有效期内(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凭纸质文件办理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货物目录见文末附件。

异常情况处理与技术支撑

若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企业可提交纸质材料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 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doc

2.2018 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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