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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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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

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联合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办理通关业务。

试点保险公司范围

本次试点参与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述公司需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完成关税保证保险产品备案。

适用企业资质要求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定

1. 纳税期限担保: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时,应在申报环节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关联相应电子数据。海关对满足放行条件的申报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涉及布控查验等其他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须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海关将停止其办理该项业务。

2. 征税要素担保:企业凭《保单》办理此类担保,仍沿用现有流程,需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若逾期未缴纳税款,海关同样有权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发布日期: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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