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备案商标能否申请海关扣留侵权货物?
问:企业拥有自有商标但未在海关备案,若发现侵犯该商标权的货物即将出口,可否向海关申请扣留?
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83 号)第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扣留的,应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
若相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申请人还需随附规定的文件及证据。同时,必须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具体包括:
- 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 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作品或实施了其专利。
二、汇总征税出现欠税,能否使用其他担保继续业务?
问:企业在办理汇总征税时出现欠税,但后续业务时间紧迫,是否可以使用其他担保先行操作?
答:可以。根据《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70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索偿后,原对应担保即终止使用。企业若需继续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应当使用其他担保。
三、进口设备含专利费用,实际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问:企业进口发动机用于国内生产,报关时除合同价格外还涉及专利费用,实际成交价格应如何认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 392 号)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其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含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并需按规定进行调整。
四、加工贸易残次品能否直接内销?
问: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一批出口礼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外商要求,想转卖至国内市场,是否可以直接销售给国内商家?
答:不可以直接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残次品等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