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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60号(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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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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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铁路列车进出境,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的公告

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及物品的铁路列车进出境,加强相关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现就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要求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传输规范

相关铁路物流企业须按规定时限、数据项及填制规范,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动态信息、申报单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一)有载货列车申报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以运单为单元,一次性申报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二)空车申报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铁路列车,无需申报传输舱单数据,仅需一次性申报传输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三)出境列车专项申报

出境铁路列车载有货物、物品的,负责人应当一次性申报传输《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及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三、运单归并与分票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运单的归并和分票。申请归并的运单须满足“五同”条件:同一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同一车次、同一进出境日期。

四、报关单填制规范变更

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填制规范调整如下:

  • 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 航次号:填报货物预计进出境日期。
  • 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 进出口口岸:铁路口岸准入(出)监管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内陆海关关区代码。

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保持不变。铁路口岸准入(出)监管模式的具体事项,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

  1.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doc
  2. 原始舱单数据项.xlsx
  3. 预配舱单数据项.xlsx
  4. 理货报告数据项.xlsx
  5. 运抵报告数据项.xlsx
  6. 运单归并数据项.xlsx
  7. 运单分票数据项.xlsx
  8. 进境货物准入申请数据项.xlsx
  9. 出境货物准出申请数据项.xlsx
  10. 铁路准入(出)到货信息数据项.xlsx
  11. 铁路准出离港信息数据项.xlsx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3. 铁路列车进境计划表申报数据项.xlsx
  14. 铁路列车进境确报动态申报数据项.xlsx
  15. 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数据项.xlsx
  16. 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装载舱单)数据项.xlsx
  17. 铁路列车出境确报动态申报数据项.xlsx
  18. 铁路列车添加起卸物料申报数据项.xlsx
  19. 铁路列车添加起卸物料删除数据项.xlsx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列车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11 月 3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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