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公告
为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并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数据联网与信息采集
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实现进出境邮件数据的全国联网传输。邮政企业负责采集并传输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内容涵盖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及价格(含币种)等关键信息。若面单数据不完整,邮政企业将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申报责任主体
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须承担申报责任。出境邮件以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原则上以面单填写信息为准,境内收件人可补充相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通关办理与异常处理
收件人或寄件人可自行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对于声明放弃、逾期未办手续、无人认领以及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置反馈与总包管理
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反馈邮件处置结果,邮政企业须据此执行相应业务操作。此外,邮政企业在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及转关手续时,应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1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