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海关总署就实时获取跨境电商平台支付原始数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据开放义务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电商平台企业,须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以供海关验核。
二、数据涵盖范围
需开放的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技术实施方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的具体方案,详见本公告附件。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11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