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压缩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项目编码 26003 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提速。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保持不变。
海关总署
2018 年 11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