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交易限值标准
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
二、明确超额单笔订单征税规则
对于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限值,且订单仅含一件商品的情况,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此类商品将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总额。若年度交易总额超出年度限值,则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规范商品流通与销售模式
已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严禁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 + 线下自提”模式。
四、延续既有政策规定
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进口商品清单
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需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具体清单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