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65 号公告,现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接入海关实时支付原始数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接口文档与接入方式
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规范及接入流程,请参阅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若接口发生变更,将通过“互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的“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数据安全与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须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传输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zip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