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 2018 年商品归类决定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商品申报归类,确保归类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海关总署正式发布 2018 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该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若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发生变更,相应归类决定将同步失效。本次公告一并发布了因法律法规调整而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清单。
附件列表
- 附件 1:2018 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 附件 2:2018 年商品归类决定(Ⅱ).doc
- 附件 3: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