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的公告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
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已增设“核销数量单位”字段。企业在该界面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同步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修订电子报文格式及实施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已完成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登录海关总署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采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新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联调测试及接入等工作,继续遵照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16 号公告和 2017 年第 20 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 2018 年 12 月 9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V4.0.zip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