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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89号(关于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8年第189号(关于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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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苜蓿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南非苜蓿草进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公布《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要求的苜蓿草准予进口。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 年 12 月 7 日

附件: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特指在南非生产并经高压压缩的苜蓿草捆。

三、加工厂注册管理

输华苜蓿草必须源自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南方”)考核批准并推荐的加工企业。该企业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管控

输华苜蓿草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具体名单如下:

  1. 苜蓿籽蜂 Bruchophagus roddi (Gussakovskii)
  2. 三叶草斑潜蝇 Liriomyza trifolii (Burgess)
  3. 南非石竹卷蛾 Epichoristodes acerbella (Walker)
  4. 白缘象甲 Naupactus leucoloma (Boheman)
  5. 海灰翅夜蛾 Spodoptera littoralis (Boisduval)
  6.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 Clavibacter michiganense subsp. insidiosum
  7. 苜蓿疫霉根腐病菌 Phytophthora medicaginis E.M. Hans. et D.P. Maxwell
  8. 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 et Berthold
  9. 油棕猝倒病菌 Pythium splendens H.Braun
  10. 苜蓿草菟丝子 Cuscuta epithymum Murr.
  11. 小列当 Orobanche minor J. E. Smith
  12. 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3. 不实野燕麦 Avena sterilis L.
  14. 匍匐矢车菊 Centaurea repens L.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规范

1. 种植与加工管理

种植农场须实施综合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第四条所列有害生物。加工企业须建立植物防疫体系,保持环境清洁,并在压缩打捆前采取去杂、去污措施。严禁使用金属材质打捆包装。成品须确保:

  • 不带第四条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
  • 不带饲草根、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 不带动物粪便、尸体及禽类羽毛;
  • 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2. 监管与存储要求

南方需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原料及成品在存储、加工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 落实防鼠、防虫、防鸟措施,防止生物污染;
  • 加工前对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 场所隔离与原料保护

加工企业及种植、烘干、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隔离,防止偶蹄类动物排泄物等污染。收割、晾晒及储存期间,应避免混杂根、籽粒、土壤及其他植物残体。

4. 包装与运输

必须采用捆装或袋装方式,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或其他封闭式容器运输,防止途中撒漏。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检疫与出证

离境前,南方应按议定书实施检疫。合格货物须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ISPM 12)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若实施熏蒸处理,证书“处理”栏须注明熏蒸剂名称、浓度、温度及持续时间

2. 附加声明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含封闭式运输工具)内,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须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南非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对“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 确认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依据《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结合第四、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标志缺失、内容不符;
  2. 来自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生物(如啮齿类动物);
  4.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5.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其他植物残体、金属材料,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针对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南方通报,并视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或产区输华资质,甚至暂停整个项目进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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