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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90号(关于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8年第190号(关于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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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甜叶菊允许进口。 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公布《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符合该要求的甜叶菊准予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7 日

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甜叶菊(学名:Stevia rebaudiana),指肯尼亚生产并用于加工的干甜叶菊茎和叶。

三、加工厂注册管理

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以下简称“肯方”)负责对输华甜叶菊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确保其生产、加工、储存、熏蒸及运输过程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加工厂须由肯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甜叶菊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甜菊针孢菌 Septoria steviae
  2. 菊苣假单胞菌 Pseudomonas cichorii
  3. 烟草甲 Lasioderma serricorne
  4. 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5. 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
  6.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7. 章小爪螨 Oligonychus yothersi
  8. 大阿米芹 Ammi majus
  9. 匍匐矢车菊 Centaurea repens
  10. 铺散矢车菊 Centaurea diffusa
  11. 薇甘菊 Mikania micrantha
  12. 宽叶酢浆草 Oxalis latifolia
  13. 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4. 黑高粱 Sorghum almum Parodi
  15.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 种植者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计划,及时清除田间检疫性杂草;收获时应避免混入杂草植株、种子、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2. 装运前存放仓库应保持干净整洁,实行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产品混放。

3. 产品须采用干净的首次使用包装袋密封包装,并标注加工厂名称、注册号码、产品名称及产地等信息。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及前次货物残留。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肯方须在货物输华前实施检疫。若发现活体昆虫,须在出口前于仓库或集装箱内进行熏蒸处理。对符合要求的货物,肯方应依据第 12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from registered processing facility (registration no.: ***),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tevia from Kenya to China"(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厂,符合中肯双方议定书要求)。若经过熏蒸处理,证书中须注明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及持续时间

此外,肯方应事先提供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在货物抵达港口时核查证书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对肯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备案样本相符;

2. 确认货物是否来自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依据《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有害生物名单及生产生活要求,对进境甜叶菊实施检验检疫。检验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注册加工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第四条所列活体有害生物的,经有效检疫处理后可准予入境;若无有效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相关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4. 检出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肯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格。若问题严重、持续发生且未得到有效解决,中方将暂停整个项目,直至肯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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