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及关检业务融合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手续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业务规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由总公司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完成备案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关业务。需注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对其分支机构的行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业务规范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资格。报关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临时注册登记简化措施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时,仅需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