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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92号(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192号(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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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

中智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实现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实时传输。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须严格遵循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51 号及 2017 年第 67 号公告规定。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时,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准确填报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在此模式下,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亦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相关证据文件。

异常情况处理机制

若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按以下时段分类处理: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进口人可依据第 67 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原产地证书信息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进口人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依据第 51 号公告规定,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时,于“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完善“单证对应关系表”中的商品项对应关系。

信息缺失或变更处理

遇以下情形之一,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或修正原产地信息:

  1. 系统内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2. 货物出口时未按第 51 号公告要求填制原产地信息;
  3. 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需修改出口报关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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