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关作业无纸化定义与单证要求
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及核销,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管理。在此模式下,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转关申报单、汽车载货清单,也无需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及《司机签证簿》,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关封或签注监管簿。
若海关确需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二、封志与安全智能锁数据填报
承运转关货物的厢式货车车厢或集装箱箱门施加完整商业封志的,企业须在电子数据“关锁号”项填入商业封志号,并在“关锁个数”项填入相应数量。
若施加安全智能锁,企业须在电子数据“安全智能锁号”项填入对应锁号。
三、提货发运与运抵报告申报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提货和发运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四、出口转关运输工具信息变更
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若出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发生变更,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将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为实际出境信息。
五、退运与作废手续办理
转关申报单或汽车载货清单经系统放行后,若无法修改电子数据或因故不开展转关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或作废手续。
六、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申报电子数据,经海关同意,企业可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须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