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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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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关作业无纸化定义与单证要求

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及核销,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管理。在此模式下,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转关申报单、汽车载货清单,也无需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及《司机签证簿》,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关封或签注监管簿。

若海关确需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二、封志与安全智能锁数据填报

承运转关货物的厢式货车车厢或集装箱箱门施加完整商业封志的,企业须在电子数据“关锁号”项填入商业封志号,并在“关锁个数”项填入相应数量。

若施加安全智能锁,企业须在电子数据“安全智能锁号”项填入对应锁号。

三、提货发运与运抵报告申报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提货和发运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四、出口转关运输工具信息变更

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若出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发生变更,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将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为实际出境信息。

五、退运与作废手续办理

转关申报单或汽车载货清单经系统放行后,若无法修改电子数据或因故不开展转关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或作废手续。

六、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申报电子数据,经海关同意,企业可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须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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