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执法统一及被核查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料复制与翻译要求
海关实施核查需复制被核查人资料时,须由被核查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无误。确认后,需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签署“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涉及资料翻译的,被核查人应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复制电子数据时,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共同签章。
二、现场检查程序
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并由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三、询问笔录规范
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四、抽样采样凭证
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五、整改通知制发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
六、核查结束记录
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七、施行时间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do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do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doc
5. 核查工作记录.doc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