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政策核心内容
进出口企业及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选项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企业可利用预录入系统内置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确认系统显示的税费结果后,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13 日
365外贸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及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选项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企业可利用预录入系统内置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确认系统显示的税费结果后,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