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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04号(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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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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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现将《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水果允许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一、检疫依据

本次检疫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采用“海空联运”方式进境,且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智利鲜食水果。

三、植物检疫证书规范

智利方须严格按照相关议定书对输华水果实施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明确注明托盘识别码。

四、包装技术标准

  1. 装载要求:水果包装箱必须置于托盘上,并确保在运抵中国前保持良好状态。
  2. 尺寸规格:托盘高度限定为 1.6 米或 0.8 米,以确保无需调整即可直接装载至货运或客运飞机货舱。
  3. 覆盖防护:每个托盘须使用塑料薄膜或防虫网(最大孔径不超过 1.6mm)进行完全覆盖。
  4. 标识张贴:每个托盘需加贴至少两张识别码,分别位于覆盖物(塑料薄膜或防虫网)的内侧和外侧。
  5. 合规标识:托盘标识须符合中智双方签署的检疫议定书规定。
  6. 完整性维持:托盘在运抵中国前须保持原样,不得拆解或重组。

五、运输流程管控

  1. 过境许可: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须获得途经美国许可,并保证货物及包装材料在过境美国期间不被开包检查。
  2. 冷链全程:货物由海运冷藏船运抵美国后转空运至中国,须全程保持冷链运输,确保植物检疫安全及原包装完整。
  3. 指定入境海港:允许在美国的入境海港为洛杉矶(Long Beach/San Pedro)和费城(Holts/Wilmington/Tioga)。
  4. 指定起运机场:允许在美国的起运机场为洛杉矶国际机场、纽约国际机场和费城国际机场。
  5. 陆路转运:所有经智方封识的包装和货物,从美国海港运至机场须采用密闭运输方式,且托盘覆盖物(塑料薄膜或防虫网)不得破裂。
  6. 航空装载:所有经智方封识的货物须在未开启条件下装入航空舱,直运至海关总署指定的进口水果口岸机场。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将按以下程序实施检疫: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1. 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三条及中智双边议定书规定;
  3. 核查包装箱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四条及中智双边议定书规定。

(二)进境植物检疫实施

  1. 货物须从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水果的所有指定机场入境;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置措施

  1. 若发现包装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破损,该批货物禁止入境;
  2. 若发现货物不符合中智双边议定书规定,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 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因“海空联运”方式引发的检疫风险,海关总署将立即通报智方,视情况暂停该运输方式并重新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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