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批准《2019 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该方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政策准确落地,现将核心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9 年关税调整方案核心内容
进口关税税率调整
1. 最惠国税率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 706 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14 项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并缩小 1 项适用范围。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实施第四次降税。
2.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维持现有税率不变。其中,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三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继续执行 1% 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作出适当调整。
3. 协定税率
在既有降税方案基础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进一步降低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除特殊承诺产品外,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若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则按相关协定规定执行。
4. 特惠税率
依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该项下的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调整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对铬铁等 108 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保持不变;同时取消 94 项出口暂定税率。
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障新方案顺利实施,方便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海关总署已编制 2019 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供通关参考(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