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获取与提交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与物流企业,须严格遵照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94 号公告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上述相关资质证书。
二、存量企业补办时限
对于本公告实施前已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以及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商进口平台企业和支付企业,务必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将自动失效。
三、施行时间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7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