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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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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对从海南海港以乘轮船方式的离岛旅客(以下简称“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

海关总署:乘轮船离岛旅客可享免税购物政策

为进一步释放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红利,助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就海南海港乘轮船离岛旅客的免税购物监管事项发布最新公告。

适用对象与携带要求

年满 16 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一次性全部携带离岛的,适用本公告规定。

购买流程与提货方式

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线上渠道购买免税商品。商店将依据登记的船票信息,提前将商品配送至指定提货点。旅客离岛时,需持本人船票、购物凭证及身份证件,在海口秀英港或新海港提货点提取商品(海口南港码头待条件成熟后设立)。

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若因航次延误或取消等原因需暂时离开海港隔离区,旅客应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再次乘船离岛时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额度合并计算规则

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通过飞机、火车及轮船三种方式进行的免税购物金额将合并计算,且总额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

政策执行依据

除本公告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7 号、2016 年第 7 号、2017 年第 6 号公告,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158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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