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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号(关于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的公

2019年第9号(关于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的公 365外贸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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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在全国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 + 验证式监管”模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精神,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 + 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明确供水单位主体责任

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供应的饮用水卫生安全负责。供水单位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水质安全,坚持诚信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实施风险分析与开放式申报准入

海关将对供水单位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经评估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可实行开放式申报: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并已完成运输工具查检合一系统备案;
  2. 水源来自市政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3. 企业信用良好,无失信及造假记录;
  4. 管理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到位,现场操作规范;
  5. 涉水设备符合水质安全标准;
  6. 近一年内,口岸供水点和船舶供水口末梢水至少有一次水厂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且结果合格,供水管道及供水点未检出军团菌;
  7. 口岸供水点出水口具备防止病媒生物藏匿孳生及污水积存的条件;
  8. 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均为良好;
  9. 已向海关提交饮用水安全承诺书。

已获得卫生许可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供水单位,仍须按照《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常规申报。

优化申报流程与监管机制

对于选择实行开放式申报供水单位的国际航行船舶,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便捷途径向海关申报,相关材料可在离港时提交。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免予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日常监管中,若发现实行开放式申报的单位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将暂停其开放式申报资格。待问题整改并经海关认可后,方可恢复资格。

强化运营管理与应急处置

供水单位必须持证合法经营,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一旦发现饮用水污染或不符合卫生标准危及人体健康,应立即停止使用,向海关报告,并按预案科学规范处置。

供水单位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开展水质快速检测并做好记录,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同时,应建立供水台账并定期向海关报备。

附则

往来港澳台船舶的供水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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