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扩大 ATA 单证册适用范围及优化监管措施的公告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并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借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监管经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适用范围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 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 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 B.3 中第 2 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据此,海关将扩大接受用于“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 ATA 单证册。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及其配套附件、设备,以及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仍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明确 ATA 单证册货物进出境期限
海关签注的 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其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优化暂时进境货物转入特殊区域核销流程
对于从境外暂时进境并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ATA 单证册项下货物除外),主管地海关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