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 号),现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流程优化
申请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如需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选项并补充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按“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实现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及商务备案信息后,即视为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前往海关单独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备案结果查询方式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的“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 + 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三、证书核发调整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纸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需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可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前往所在地海关加盖印章。
四、其他办理途径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未选择该方式提交申请的企业,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依据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43 号公告执行。
五、咨询与施行时间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咨询海关 12360 热线或所在地海关。本公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 1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