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0 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调整说明
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对原规范中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及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及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部分款项、第三十二条多项内容,以及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特殊监管区域申报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或进出区时,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备案清单填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四、施行时间与废止说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0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