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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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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

海关总署推行综保区“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并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核心改革内容:四自一简

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同时海关将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适用对象

海关认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自主备案商品信息

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需转人工审核外,其余均由系统自动备案。

自主确定核销周期

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在进行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自主核报与法律责任

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核销手续。企业须对自主核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相应法律后果。

自主补缴税款

针对需缴税的保税货物,企业可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的方式自主补缴税款。

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暂停适用情形

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 不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业务开展条件;
  • 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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