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支持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定义与范围
本公告所称“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须全部运往境内区外,区内企业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
委托加工货物涵盖料件(含境内区外非保税料件及区内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二、禁止性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委托加工业务。
三、开展条件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并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它保税货物实行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四、账册管理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
五、料件来源与申报
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
1. 非保税料件入区申报:
非保税料件由境内区外入区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 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
2. 出口关税商品担保:
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事宜。
六、成品出区与征税规则
委托加工成品运往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 Y)。委托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需分列商品项填报:
- 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均按照委托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
- 委托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名称包含“加工增值费用”,法定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 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商品名称按实际名称填报。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以区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指委托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全部保税料件金额(含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七、剩余料件及副产品处置
1. 剩余料件运回: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 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 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
2. 边角料等处置: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外。若保税料件产生的上述物品属于固体废物,应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办理出区手续。
八、核销周期与数据申报
委托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如实申报企业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九、暂停业务情形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委托加工业务:
- 不再符合本公告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按规定处置的;
- 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十、附则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