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海关多项新政将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本次政策调整聚焦报关单位登记优化、“多证合一”改革深化及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旨在落实“放管服”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下为进出口企业需重点关注的核心内容。
报关单位登记管理优化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1 号》,为进一步优化通关一体化环境,海关对报关单位登记管理作出如下调整:
分支机构备案与全国通办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完成后,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需注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对其分支机构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全国通办
报关企业及其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同样获准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报关企业需对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临时注册登记简化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时,仅需提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申请。
上述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多证合一”改革深化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正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具体流程如下:
备案流程自动化
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若需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需勾选相应选项并补充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将与海关总署进行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工商及商务备案信息后,即视为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前往海关现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查询与回执打印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 + 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备案结果。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纸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需书面证明,企业可在“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赴所在地海关加盖印章。
过渡期安排
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企业,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按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43 号公告流程办理备案。相关业务咨询可拨打海关 12360 热线或联系所在地海关。
本项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为规范申报行为,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原 2018 年第 60 号公告)进行了全面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原规范中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等二十余个条款的具体项次,对申报要素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特殊监管区域申报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或进出区时,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流转货物时,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比照新版报关单规范执行。
修订后的规范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0 号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