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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9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29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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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

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进口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就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模式发布公告。

监管模式与适用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若需进入境内,可在区内完成合格评定并实行分批放行。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食品,在满足以下两项核心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抽样后即放行”措施:

  1. 进口商须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检验要求,涵盖包装规范以及储存、运输温度控制等关键环节;
  2. 进口商已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不合格处置与法律责任

经后续实验室检测,若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进口商必须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即启动主动召回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19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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