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进口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就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模式发布公告。
监管模式与适用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若需进入境内,可在区内完成合格评定并实行分批放行。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食品,在满足以下两项核心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抽样后即放行”措施:
- 进口商须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检验要求,涵盖包装规范以及储存、运输温度控制等关键环节;
- 进口商已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不合格处置与法律责任
经后续实验室检测,若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进口商必须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即启动主动召回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19 年 2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