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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及解读 365外贸
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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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部门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19 年第 6 号),决定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新政策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试点范围新增 24 个综合保税区

本次试点范围大幅扩容,新增包括南通南京常州、武进、太原武宿、泉州芜湖赣州贵阳哈尔滨、黑龙江绥芬河、杭州舟山港、南宁长沙黄花、海口、漕河泾、青浦、金桥、临沂日照潍坊威海银川在内的 24 个综合保税区。试点政策继续参照 2016 年第 65 号及 2018 年第 5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核心政策解读与执行细则

政策背景与目标

此次扩围旨在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支持区内企业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主要政策措施

1. 赋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2. 优化进项抵扣与退税: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销货物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外销货物作为出口退税凭证;加工贸易方式购进货物按现行政策执行。

3. 保税与内销税收管理: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含保税货物或直接向区外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需按入境状态补缴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缓税利息。区内非试点企业向试点企业销售货物比照进口政策;区内企业间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延续保税政策。

4. 出口退税机制: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向区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除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5. 自用设备税收优惠: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税收。免税额度按监管年限分摊,年终依据当年内外销比例划分:外销部分执行区内政策,内销部分比照区外政策补征税款。

6. 退出机制:试点满 36 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经核准并结清税款后生效。退出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恢复执行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退出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为成本处理;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门协同与实施保障

税务与海关部门将加强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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