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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2018年度出口退税申报事项

重要提醒:2018年度出口退税申报事项 365外贸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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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

2018 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重要事项提醒

2018 年度各类出口退税事项即将到达申报截止期。为确保企业合规享受税收政策,避免逾期导致无法申报或适用免税政策,现将关键业务节点及截止日期梳理如下,请各出口企业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务必在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及 2015 年第 88 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零税率应税服务为财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不得再办理退(免)税。

截止日期:2018 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申报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委托与代理出口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截止日期:2018 年度《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申请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逾期将无法开具。

截止日期:2018 年度受托出口货物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

加工贸易核销业务

来料加工业务免税核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审核不予通过的,需补缴相应增值税。此外,部分地区规定每年 5 月 15 日后不再受理上年度核销申请。

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生产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核销手续。若未在 4 月 20 日前完成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直至核销完成后恢复。

截止日期:2018 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核销申请。

收汇时限及特殊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申报期截止日内收汇。未按期收汇且不符合特殊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符合“不能收汇”或“不能在截止日内收汇”条件(如公告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货物,若按会计制度需冲减销售收入,企业在冲减后,须在申报期截止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截止日期:2018 年度出口货物的收汇截止日,以及符合条件需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截止日均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延期申报与无信息备案

申请延期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因客观原因(如政府部门未出具凭证等)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真实出口业务,企业须在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 (免) 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举证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延期申报。

截止日期:2018 年度符合条件需申请延期申报的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若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出口报关单、代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等仍无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须在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 (免) 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凭证及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需再次报送。

截止日期:备案申请需在 2019 年 4 月 18 日前完成。

以上事项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企业提前规划,如有疑问,退(免)税事项请咨询主管退税所,免税及征税事项请咨询主管征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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