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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6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

2019年第36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 365外贸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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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经风险分析,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经风险分析,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实施“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动植物产品,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后运往境内区外,或经加工后运往境内区外及出境,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不含食品)。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涵盖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指标。

三、监管模式执行规则

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针对需实施检验的项目,允许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随后,海关将开展抽样检测与综合评定,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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