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经风险分析,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实施“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动植物产品,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后运往境内区外,或经加工后运往境内区外及出境,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不含食品)。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涵盖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指标。
三、监管模式执行规则
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针对需实施检验的项目,允许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随后,海关将开展抽样检测与综合评定,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 年 2 月 27 日

